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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伍民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吕正春与王庆国、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正春,王庆国,刘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0069号原告吕正春,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军,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庆国,居民。被告刘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正春与被告王庆国、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既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永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瞿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