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丁衍存与吴孝堂、宗一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衍存,吴孝堂,宗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096-1号申请执行人丁衍存。被执行人吴孝堂。被执行人宗一成,1967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丁衍存与被执行人吴孝堂、宗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0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协助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本院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06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立刚执行员 雷书生执行员 董延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庭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