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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刘某,女,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卢武厚,霍山县大化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某,男,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成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