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金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738号罪犯张金卫,天津市武清区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案被告人冯久旺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廊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卫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二年四月,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二〇〇年八月刑满释放;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