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商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应兆胜与周马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兆胜,周马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1378号原告:应兆胜。委托代理人:叶冬梅(特别授权)。被告:周马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兆胜诉被告周马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兆胜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兆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兆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晓红人民陪审员 程云荣人民陪审员 章伟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