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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商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应兆胜与周马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兆胜,周马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1378号原告:应兆胜。委托代理人:叶冬梅(特别授权)。被告:周马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兆胜诉被告周马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兆胜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兆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兆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晓红人民陪审员  程云荣人民陪审员  章伟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