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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旭东申请执行靳留帮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东,男,1955年生。被执行人靳留帮,男,1957年生。我院受理王旭东申请执行靳留帮借款一案,执行依据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靳留帮名下有牌号为豫MA23**的黑色大众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靳留帮名下的牌号为豫MA23**的黑色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禁止擅自转移、转让车辆权属。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