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明子与李世波、李世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078号申请人:王明子,男,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世波,男,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世虎,男,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明子的申请,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的王明子与李世波、李世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明子按照(2014)旬阳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2月12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078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50.00元,由李世波、李世虎负担。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