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广秀与被申请人崔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广秀,崔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陈广秀,男,住平泉县。被申请人崔忠福,男,住平泉县。申请人陈广秀与被申请人崔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广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崔忠福在平泉三联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楼房3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1100000.00元。申请人陈广秀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广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崔忠福在平泉三联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1-1-03号、2-2-04号、2-2-07号三套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查封金额为11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 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