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成华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葱与徐文军、徐思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葱,徐文军,徐思怡,赖芹,叶伦华,朱兴全,徐思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李葱。委托代理人刘斌,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文军。被告徐思怡。法定代理人徐文军。第三人叶伦华。第三人朱兴全。第三人赖芹。第三人徐思琦。法定代理人赖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葱与被告徐思怡、徐文军,第三人叶伦华、朱兴全、赖芹、徐思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葱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思怡、徐文军,第三人叶伦华、朱兴全、赖芹、徐思琦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葱撤回对被告徐思怡、徐文军,第三人叶伦华、朱兴全、赖芹、徐思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收取原告李葱1750元,退还原告李葱1750元。审 判 长  彭有志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