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芒立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名称

张勇、冯怀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冯怀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芒立保字第5号申请人张勇,男,汉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申请人冯怀锦,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冯怀锦的妻子来红波向申请人张勇借款,被申请人冯怀锦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来红波逾期未归还借款。申请人张勇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冯怀锦所有的一辆小型轿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怀锦的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裁定解除查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车加跃审判员  陈慧转审判员  金勒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立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