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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彭仁学申请执行李世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仁学,李世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彭仁学,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世培,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仁学与被执行人李世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李世培未按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22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世培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世培的银行存款49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