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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珍发与林雄、陈华军、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发,林雄,陈华军,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李珍发,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戴志军,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娟,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雄,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华军,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李莉,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珍发与被告林雄、陈华军、李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珍发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珍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雄、陈华军、李莉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珍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李珍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