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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孙海涛与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海涛,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孙海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海涛于2015年1月22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孙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海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孙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卫代理审判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