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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后全与被执行人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后全,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唐后全,男,1964年10月14日生。被执行人覃波,男,1965年11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唐后全与被执行人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唐后全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波于2015年2月12日执行交款20000元,履行完毕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李世武代理审判员  黎芸杏二0一五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