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玉鑫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726号罪犯陈玉鑫,河北省大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8)廊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玉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在服刑期间,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以(2009)冀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鑫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9月25至2014年4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