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徐竹英与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竹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夏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徐竹英。委托代理人刘宝华,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前川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方义,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四龙,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第三人夏惠利。原告徐竹英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2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就争议的问题案外已协商处理。2015年2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竹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竹英负担。审 判 长 刘宝丽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晏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