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二磊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二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638号罪犯王二磊(曾用名王磊)。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锡法少刑初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二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二磊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锡法刑二初字第0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二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尚未追缴的赃物责令被告人王二磊予以退赔。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二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二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王二磊,在2014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66分。为此,2013年11月、2014年6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王二磊系两次以上故意犯罪,判决所处罚金及退赔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二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罪犯王二磊系两次以上故意犯罪,且判决所处罚金及退赔均未履行,故应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二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