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海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右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海文,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文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庞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海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吴海文行至百色市右江区民生街食品公司门口时,看到站在路边买菜的被害人陆某随身背的背包没有拉上拉链,被告人吴海文趁被害人陆某以及路人不注意之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医用镊子将被害人陆某放在背包内的350多元人民币以及185元加拿大币夹出。被告人吴海文于2014年12月4日主动到百色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海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海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吴海文行至百色市右江区民生街食品公司门口时,看到站在路边买菜的被害人陆某身上的背包没有拉上拉链。被告人吴海文趁被害人陆某以及路人不注意之机,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医用镊子将被害人陆某放在背包内的人民币350元、加拿大币185元夹出。案发后,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吴海文主动到百色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投案自首。扣押在案的加拿大币185元于2014年12月7日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陆某。另查明,被告人吴海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海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海文的供述及人员基本信息、作案工具医用镊子一把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私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海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海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考量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海文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海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海文赔偿被害人陆棣友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许家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