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岩与胡林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岩,胡林况,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252号原告高岩,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被告胡林况,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被告常青,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高岩与被告胡林况、被告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岩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晨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