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王晓冬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654号罪犯王晓冬(曾用名:王晓东),男,42岁(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晓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晓冬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高刑终字第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以(2010)高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高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对罪犯王晓冬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王晓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王晓冬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晓冬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冬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晓冬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晓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根据王晓冬改造及财产刑执行的实际情况,本院对北京市延庆监狱报请的罪犯王晓冬的减刑幅度予以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