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河南竹林耐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竹林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河南竹林耐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巩义市竹林镇顺河街。法定代表人:李济华,河南竹林耐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北臣,男,汉族,1960年4月19日出生,河南竹林耐材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巩义市竹林镇竹林大道奋进门18号。申请人河南竹林耐材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河南竹林耐材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800元申请人已交,由申请人河南竹林耐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吕红梅审 判 员 曹玉玲代理审判员 高居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瑞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