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方晓明诉被告刘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晓明,刘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方晓明诉被告刘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757号原告方晓明,女,住前郭县。被告刘爽,女,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明诉被告刘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晓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方晓明承担。剩余诉讼费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