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覃汉文、覃加元、覃远进、覃远玲与黎朝林、李厚成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汉文,覃加元,覃远进,覃远玲,黎朝林,李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覃汉文,住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覃加元,住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覃远进,住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覃远玲,住广西岑溪市安。被执行人黎朝林,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李厚成,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本院在执行覃汉文、覃加元、覃远进、覃远玲申请执行黎朝林、李厚成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黎朝林的银行存款82536.45元,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