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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覃汉文、覃加元、覃远进、覃远玲与黎朝林、李厚成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汉文,覃加元,覃远进,覃远玲,黎朝林,李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覃汉文,住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覃加元,住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覃远进,住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覃远玲,住广西岑溪市安。被执行人黎朝林,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李厚成,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本院在执行覃汉文、覃加元、覃远进、覃远玲申请执行黎朝林、李厚成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黎朝林的银行存款82536.45元,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