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夹江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蚌埠市奥特纸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奥特纸箱机械有限公司,夹江县金帝纸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夹江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奥特纸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爱,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夹江县金帝纸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小刚,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蚌埠市奥特纸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夹江县金帝纸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蚌民二终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设备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和土地使用登记信息等,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夹江县金帝纸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蚌民二终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