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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五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建中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中,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五初字第22号原告杨建中,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凃永驰,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有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衍福,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侯洪波,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原告杨建中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建中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60元减半收取28230元,由原告杨建中负担。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任志勇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