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湖南阳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国鼎担保有限公司执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阳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国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阳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杨逢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叶君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除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该查封房产申请参与分配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