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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催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森利源建筑模板批发部、郭效首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森利源建筑模板批发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催字第00072号申请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森利源建筑模板批发部,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紫薇希望城二期11幢2单元2203室。负责人:郭效首,该批发部业主。申请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森利源建筑模板批发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XXXXX52/2XXXXX87,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人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宝鸡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森利源建筑模板批发部,支付银行为重庆银行西安分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森利源建筑模板批发部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森利源建筑模板批发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燕审 判 员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李勇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