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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霞光与丁国旗、丁菊芬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霞光,丁国旗,丁菊芬,郑桂苗,崔娟,铜陵中科新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49号原告:朱霞光,女,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丁国旗。被告:丁菊芬,女,汉族,1960年9月8日出生,住铜陵县。被告:郑桂苗,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崔娟,女,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铜陵中科新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法定代表人:丁国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霞光诉被告丁国旗、丁菊芬、郑桂苗、崔娟、铜陵中科新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霞光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8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霞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丁国旗、丁菊芬、郑桂苗、崔娟、铜陵中科新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价值8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华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俊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