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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孔庆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庆国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378号罪犯孔庆国,男,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研究生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庆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庆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孔庆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孔庆国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庆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3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受贿犯罪所得340万元已上缴国库。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庆国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庆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