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名称
孔祥贵、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大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孔祥贵;大关县阿多罗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6号申请人:孔祥贵,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生,大关县人,住大关县。被执行人:大关县阿多罗煤矿。住所地:大关县玉碗镇老街村炭山社。法定代表人:徐斌。组织机构代码:78169413-9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民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且第一期计划20000.00元已经兑现,余款142675元于2015年4月18日前履行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关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计划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