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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蒋召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召臣,蒋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蒋召臣,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蒋成飞,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召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