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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献良与李现蒙、李本书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良,李现蒙,李本书,邵明建,裴伟红,阜阳市飞弘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384号原告:李献良,男,农民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道龙,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恒华,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现蒙,男,汉族。被告:李本书,男,汉族。被告:邵明建,男。被告:裴伟红,女。被告:阜阳市飞弘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谌彬,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献良与被告李现蒙、李本书、邵明建、裴伟红、阜阳市飞弘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献良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现蒙、李本书、邵明建、裴伟红、阜阳市飞弘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良撤回对被告李现蒙、李本书、邵明建、裴伟红、阜阳市飞弘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献良承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