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冉颖与被告深圳市宝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颖,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644号原告:冉颖,女,1984年12月25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42-9。法定代表人:王万馗,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冉颖与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颖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颖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冉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战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