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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曹建平与范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平,范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569号原告曹建平,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范小红,女,成年,汉族,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平与被告范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小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建平以与被告范小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范小红的起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平撤回对被告范小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46元,依法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曹建平负担。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燕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