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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文平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433号罪犯孙文平,男,1966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6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文平犯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08月31日至2016年08月30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孙文平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本院认为,罪犯孙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尚可,但其没有退赔全部赃款,故不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文平不准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