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发金与周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发金,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周发金,武汉市自行车二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周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2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勇向申请执行人周发金支付20,000元、案件受理费2,214.50元,申请执行费23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4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