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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发金与周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发金,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周发金,武汉市自行车二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周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2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勇向申请执行人周发金支付20,000元、案件受理费2,214.50元,申请执行费23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4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