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金商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与合肥佰特微波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合肥佰特微波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金商初字第0005号原告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被告合肥佰特微波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佰特微波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向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魏兴来、朱和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任江玲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xx及被告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诉称:自2009年9月起至2013年6月,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各种型号的电缆,双方签订数份合同书。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完成工作并交付了电缆,被告给付了部分加工价款。2014年4月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价款55763.6元。后,被告又给付原告1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价款45763.6元并负担自2014年4月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5倍计算的债务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的证据为: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部分的加工合同,证明原告按照被告的定作要求加工相关线缆。2、2014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核对往来回执,证明被告截止2014年3月31日欠原告价款55763.6元。3、2014年9月28日,被告汇款10000元的汇款凭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后,被告认为,证据是合法有效的,但陈述因其中有一批物料质量问题退货,影响被告交货延迟,客户拒收。被告合肥佰特微波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业务员和被告的沟通出了点问题,被告不知道欠了原告多少钱,本打算年底时付钱。被告对其答辩主张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从事电线电缆生产的企业法人,自2009年9月起为被告加工各种型号的电缆,双方签订有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本院解决。2014年4月3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后确认,截止2014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55763.6元。同年9月28日,被告给付原告价款10000元,尚欠原告加工价款45763.6元。原告诉来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因原告与被告在商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致本院调解不成。本院认为:被告在加工业务过程中欠原告价款45763.6元,事实清楚,有书证证明,被告也不否认,故被告应偿还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利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合肥佰特微波技术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价款45763.6元,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自2014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财产保全费720元,两项合计166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审 判 长 赵向阳人民陪审员 魏兴来人民陪审员 朱和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江玲法律文书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