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字初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殿军与被告周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字初第561-1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殿军,男,1967年2月2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新疆昌吉市。被告(反诉原告):周阳,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衣壮,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殿军与被告(反诉原告)周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周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周阳要求查封、冻结原告(反诉被告)李殿军名下价值90026.64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反诉原告)周阳担保人衣壮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142栋4层1单元401室的房屋产权手续(房产证号:20123451**号);二、查封、冻结原告(反诉被告)李殿军名下价值90026.6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