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北支行与南通大江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北支行,南通大江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73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北支行,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河滨路8号。负责人王宏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倪锡平,银行职员。被执行人南通大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镇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国建,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北支行(以下简称岔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大江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东民调初字第0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南通大江饲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岔北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5045元,合计人民币31504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记录。经查询工商登记状况,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国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岔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大江饲料有限公司共有两笔执行案件(立案案号为2014东执1572号、1573号)。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在2014东执1572号案件中办理了最高额抵押,且已被我院依法查封。经本院组织申请人岔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大江饲料有限公司谈话,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国建表示暂时无力偿还所欠债务。对于两案如何履行,张国建承诺于2015年3月底开始每月给付执行款3万元,直至付清两案全部执行款为止。申请人对此方案表示同意,并申请对2014东执1572号案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对2014东执1573号同意暂时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商登记查询资料、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记录。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已经被另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调初字第0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柳小进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郁秋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