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4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齐建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华,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齐建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856号原告王文华,男,1958年8月生,住河北省献县乐寿镇,系献县卡丰建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沈东兴,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法定代表人石世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莲,内蒙古天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春卉,内蒙古天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追加被告齐建文,男,住内蒙古包头市。原告王文华诉被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被告齐建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被告齐建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16元,减半收取31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李瑞章审判员 孙立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