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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峰与樊素芳、杨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樊素芳,杨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王峰,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河洛阳市廛河区。被告樊素芳,女,汉族,1964年出生,洛阳市东都医院职工,住洛阳市廛河区。被告杨帆,女,汉族,1991年出生,住洛阳市廛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诉被告樊素芳、杨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峰负担。代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夏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