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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颜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251号罪犯颜威,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怀鹤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于2013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颜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颜威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48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威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威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谌东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