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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希君与张新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君,张新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王希君。被告张新豹,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君诉被告张新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希君与被告张新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2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人民陪审员  张西仁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