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希君与张新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君,张新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王希君。被告张新豹,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君诉被告张新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希君与被告张新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2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人民陪审员 张西仁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