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庄晓飞与徐晓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庄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庄某。被执行人徐某。庄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澄滨民初字第0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徐某应归还庄某借款1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某的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滨民初字第0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晓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瑜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