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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5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周培星周明俊与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培星,周明俊,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5294号原告周培星,男,生于1964年11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周明俊,女,生于1964年10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谷婷,重庆市璧山县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顺大道6幢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5320284-5。法定代表人杜江林。委托代理人李先银,男,生于1982年7月19日,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星、周明俊与被告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培星、周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为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