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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鹿仁光与李文友、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仁光,李文友,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鹿仁光,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友,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鹿仁光与被执行人李文友、青岛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23751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2月12日被执行人交付案款324000元。2015年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324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玉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