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21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青花镇。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青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源民初第8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某某履行(2014)万源民初第8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的银行存款809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顺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