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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志良、王霏与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良,王霏,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814号原告王志良。原告王霏。委托代理人韩佩霞(代理上述两原告),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朝阳(代理上述两原告),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富中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56026266-6。法定代表人姚长琪,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晓艳,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云,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志良、王霏与被告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良、王霏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良、王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志良、王霏负担。审判员 杨 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