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韩飞、张杰信用卡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韩飞,张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1171390-4。法定代表人:万瑞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飞,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杰,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诉被告韩飞、张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张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梦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