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钦南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2015)钦南执字第264号执行人黄公文罚金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南区人民法院,黄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钦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公文,无业。申请执行人钦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黄公文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钦南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公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涛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婧 百度搜索“”